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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立与上海泓远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立,男,1991年5月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煜,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骏,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泓远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唐雅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琴丽,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泓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余晖。
  原告张立与被告上海泓远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泓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三人上海泓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无法有效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陆望舒

书记员:庄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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