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立厚,男,1974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雄,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之春鸽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立厚诉被申请人上海之春鸽业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之春鸽业专业合作社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之春鸽业专业合作社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 军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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