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立林,男,1979年7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胜开,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玲玲,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永保,男,1973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上海善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江永保。
原告张立林与被告江永保、上海善杰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张立林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立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立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张立林负担。
审判员:杨毅炯
书记员:施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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