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素珍,女,192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安琪,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成英,女,195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陆广贵,男,194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陆冰,男,197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张素珍与被告高成英、陆广贵、陆冰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素珍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朱咏梅
书记员:王慧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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