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红,女,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上海婴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魏建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仲嘉,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红与被告上海婴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婴嘉文化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红,被告婴嘉文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仲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解除与婴嘉文化公司的服务合同并由婴嘉文化公司返还预付款余额1,032元。
事实与理由:2014年1月,张红在上海徐汇区漕溪路XXX号达芬奇儿童摄影为孩子拍摄写真照片一套之后由影楼工作人员推荐办理看会员卡,充值1,500元,承诺该卡可至妈妈嗨网旗下十三家摄影机构任一门店使用且无有效期限,并可获取优惠价格。之后曾消费二次分别为388元和80元,尚余1,032元。2015年10月,其想给孩子再次拍照时,发现原来的门店已经关门,妈妈嗨网旗下十几家摄影机构全部处于关闭状态,实体店人去楼空,经向工商部门投诉,发现妈妈嗨预付卡并无备案。请求判如诉请。
被告婴嘉文化公司辩称,达芬奇门店是由婴嘉文化公司经营,妈妈嗨网站也是婴嘉文化公司运营,但公司目前已停业,网站数据无法读取,原告对余额的举证证据不充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妈妈嗨网由上海婴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2011年投资设立。张红持有落款为妈妈嗨影像合作联盟的宝贝OK卡一张,卡号为035310。该充值卡显示网址为www.mamahigh.com。2015年10月,张红发现妈妈嗨网所列摄影机构均不再营业,遂登录该网址并截屏,显示以手机号为XXXXXXXXXXX作为用户名登录,姓名栏空,邮箱为zhanghong11210@hotmail.com;充值记录显示2014年1月19日金额1,500元,已消费金额388元和80元,余额1,032元。
另查明,现该网站显示暂时无法访问,婴嘉文化公司已停业。
以上事实,除双方当事人一致陈述外,另有妈妈嗨卡、妈妈嗨网网页显示记录的截屏、信用卡对账单等证实,并经庭审审核,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婴嘉文化公司确认达芬奇儿童摄影有其实际运营,而且其亦是妈妈嗨网的投资设立人,并发行妈妈嗨充值卡。张红通过网页查询可查得所持充值卡充值金额及余额显示等相应信息,有理由相信婴嘉文化公司系与之建立服务合同关系的相对方,应由婴嘉文化公司按约提供相应服务内容。现相关摄影机构已停业,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张红主张解除合同由婴嘉文化公司退还充值卡余额,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具体充值卡余额,根据张红提供的妈妈嗨网网页截屏显示,其所持充值卡余额为1,032元,婴嘉文化公司作为网站实际经营者,理应根据后台数据获知相关信息,然而婴嘉文化公司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内,对系争充值卡余额未提交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张红之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张红与上海婴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服务合同;
二、上海婴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红充值卡余额1,03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婴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陆文嘉
书记员:孙俊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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