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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与上海巴士第五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红,女,汉族,1972年2月9日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友庆,上海旭路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上海旭路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剑勇,男,汉族,1982年6月30日生,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上海巴士第五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陆海卫。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张渝。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与被告宋剑勇、上海巴士第五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林  霞

书记员:吴晨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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