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红梅,女,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上海源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元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涛,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张红梅诉被告上海源涞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张红梅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行撤回起诉,系对自身权益的处分,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红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945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汪宇婧
书记员:周 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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