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红梅,女,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晟捷,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辛海华,男,196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张红梅诉被告辛海华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张红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华领泽银稳健17号第19期票据投资基金出资协议书》;2.判令被告返还《出资协议书》所涉款项2,00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29日,原、被告签订《华领泽银稳健17号第19期票据投资基金出资协议书》,由被告代原告购买产品共计2,000,000元。但2019年1月4日,案外人上海华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即发布通知,告知华领泽银稳健系列产品已于2019年1月1日起停止募集,而被告在与原告签订《出资协议书》时未告知原告上述情形,存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撤销情形。故原告诉状法院作如上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年1月26日,原告向被告转账2,000,000元,用于购买“华领泽银稳健17号第19期票据投资基金”,双方于2019年1月29日签订出资协议书,约定因本产品之《认购协议契约》只能以一个当事人身份进行签订,故经协商,一致同意以被告名义代表各方签订《华领泽银稳健17号第19期票据投资基金》合同。协议中写明该项目总投资额2,850,000元,投资人王永红50,000元、孙俊清2,300,000元、艾思桦500,000元,原告2,000,000元。该产品投资期限18个月,预期年化收益率10%,到期后按最终到账金额等各自比例分配各方资金所得,合同生效以项目正式成立为主,即2018年12月27日(2018年12月25日封账),预计到期日2020年6月27日。2019年1月4日,上海华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布华领泽银稳健系列产品运营通知:“各位理财师:华领泽银稳健系列产品已于2019年1月1日起停止募集,对于1月份申购投资人已经安排处理退款,请各位知悉”。
经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因上海华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集资诈骗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侦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原、被告签订协议,由被告代原告购买的上海华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涉嫌集资诈骗案相关,具有经济犯罪嫌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红梅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何 敏
书记员:孙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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