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纪涛
郭永儒
原告张纪涛。
被告郭永儒。
原告张纪涛与被告郭永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昆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纪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永儒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郭永儒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签订书面借据,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属民间借货,依法应予保护。被告借原告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该欠款被告应当清偿。
被告郭永儒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郭永儒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张纪涛欠款15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被告郭永儒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郭永儒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签订书面借据,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属民间借货,依法应予保护。被告借原告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该欠款被告应当清偿。
被告郭永儒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郭永儒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张纪涛欠款15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被告郭永儒承担。
审判长:王昆仑
书记员:张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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