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继梅,女,198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原告:汤虎,男,198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宇驰,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滢漪,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兴银,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
被告:文鸿,男,2002年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
法定代理人:文兴银,系被告文鸿父亲。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兴波,男,1987年2月19日出生,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
被告:李再琴,女,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
被告:陈鹏,男,200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
被告:陈晓飞,男,197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
被告:王培,女,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
被告陈鹏、陈晓飞、王培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义,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伟忠,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青浦区金泽镇网箱村XXX号XXX室。
被告:戴阿三,男,196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青浦区盈浦街道俞家埭村盈渔3号。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若昱,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凌浦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人代表人:陈爱军,总经理。
原告张继梅、汤虎与被告文鸿、文兴银、李再琴、陈鹏、陈晓飞、王培、徐伟忠、戴阿三、上海凌浦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李再琴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沈跃跃
书记员:周冬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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