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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继海诉郝某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迁西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继海
郝某某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迁西分公司
赵卫华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王媛媛(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继海。
被告:郝某某。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迁西分公司。
负责人:吴国平,男,该公司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河北省唐某市迁西县中心绿地广场。

被告
委托代理人:赵卫华,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建广,男,该公司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河北省唐某市路北区西山道13号。
委托代理人:王媛媛,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继海与被告郝某某、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迁西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迁西分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继海,被告郝某某、中国移动迁西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赵卫华,被告太平洋财险唐某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媛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郝某某、被告中国移动迁西分公司、被告太平洋财险唐某支公司对原告主张的交通事故事实、事故认定书、冀B×××××号小型普通客车投保的机动车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住院伙食补助费没有异议,但被告太平洋财险唐某支公司认为医药费应扣除非医保用药,门诊费没有门诊病历佐证无法证明关联性。误工费,原告提交的工资表非原始的记账凭证,无制表人、审核人的签字或盖章,也未提供相应的劳动合同予以佐证,且主张的误工时间过长,对鉴定报告鉴定的误工时间不认可。护理费,原告未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认可在住院期间按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护理费。鉴定费属于原告自行扩大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交通费票据非正式票据,不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且数额过高,不认可。车辆维修票据,非正式票据,且无相应的公估报告佐证,无法证实费用的合理性,不予赔偿。被告中国移动迁西分公司认为其为冀B×××××号小型普通客车实际所有人,并为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和500000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原告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被告郝某某系该公司司机,其为原告垫付医疗费44719元,要求返还。
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此次交通事故经迁西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原告张继海与被告郝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郝某某系被告被告中国移动迁西分公司员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被告郝某某在执行职务活动中致人损害,应由被告中国移动迁西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迁西分公司为冀B×××××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唐某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500000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对于原告的损失,首先应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唐某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唐某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被告郝某某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赔偿,超出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的损失由被告中国移动迁西分公司赔偿。原告属于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为53898.6元(医疗费5317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超过10000元的赔偿限额,被告太平洋财险唐某支公司应赔偿原告10000元;原告属于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为44745.12元(护理费2801.98元+误工费40943.14元+交通费1000元),未超过110000元的赔偿限额,被告太平洋财险唐某支公司应赔偿原告44745.12元;原告属于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为800元,未超过2000元的赔偿限额,被告太平洋财险唐某支公司应赔偿原告800元;原告属于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内损失22649.3元(45298.6元(53898.6元-10000元+鉴定费1400元)×50%],未超过500000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被告太平洋财险唐某支公司应赔偿原告22649.3元。原告的事故损失未超过冀B×××××号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迁西分公司不承担实际赔偿责任。被告郝某某为原告垫付医疗费44719元,原告应予以返还。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冀B×××××号机动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张继海事故损失人民币1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张继海事故损失人民币44745.12元、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张继海事故损失人民币8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继海事故损失人民币22649.3元,合计78194.42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原告张继海返还被告郝某某垫付医疗费44719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三、驳回原告张继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5元,减半收取407.5元,原告张继海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迁西分公司各承担203.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此次交通事故经迁西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原告张继海与被告郝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郝某某系被告被告中国移动迁西分公司员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被告郝某某在执行职务活动中致人损害,应由被告中国移动迁西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迁西分公司为冀B×××××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唐某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500000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对于原告的损失,首先应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唐某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唐某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被告郝某某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赔偿,超出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的损失由被告中国移动迁西分公司赔偿。原告属于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为53898.6元(医疗费5317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超过10000元的赔偿限额,被告太平洋财险唐某支公司应赔偿原告10000元;原告属于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为44745.12元(护理费2801.98元+误工费40943.14元+交通费1000元),未超过110000元的赔偿限额,被告太平洋财险唐某支公司应赔偿原告44745.12元;原告属于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为800元,未超过2000元的赔偿限额,被告太平洋财险唐某支公司应赔偿原告800元;原告属于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内损失22649.3元(45298.6元(53898.6元-10000元+鉴定费1400元)×50%],未超过500000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被告太平洋财险唐某支公司应赔偿原告22649.3元。原告的事故损失未超过冀B×××××号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迁西分公司不承担实际赔偿责任。被告郝某某为原告垫付医疗费44719元,原告应予以返还。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冀B×××××号机动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张继海事故损失人民币1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张继海事故损失人民币44745.12元、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张继海事故损失人民币8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继海事故损失人民币22649.3元,合计78194.42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原告张继海返还被告郝某某垫付医疗费44719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三、驳回原告张继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5元,减半收取407.5元,原告张继海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迁西分公司各承担203.75元。

审判长:韦景余

书记员:纪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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