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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美炯与上海华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孙祺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美炯,女,1960年8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沛鑫,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健,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孙祺。
  被告:孙祺,男,1976年4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原告张美炯与被告上海华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领公司)、被告孙祺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8年2月,原告出资100万元,向被告华领公司认购了“华领定制8号银行承兑汇票分级私募基金”100万份,双方为此签署了《华领定制8号银行承兑汇票分级私募基金合同》,约定原告为私募基金投资者,华领公司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原告所认购的产品主要投资于银行承兑汇票或该等票据的收益权、债券及货币型市场基金、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高流动性低风险的金融产品,封闭期为2018年2月9日至2019年2月8日。合同第五条对投资收益进行预测。目前,该产品封闭期已经届满,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华领公司仍未向原告进行兑付(既未返还投资本金,也未支付第四季度投资收益),也拒绝提供原告资金所实际投向产品去向的信息,拒不披露原告所投产品的实际收益或亏损信息。原告认为,被告华领公司拒绝提供原告资金去向的信息,侵犯了原告的咨询权。
  另外,被告孙祺宣称其认缴的出资已经实际缴纳,但根据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孙祺在近期进行的股权转让中,以0元的价格将其所持有的被告华领公司99%的股权(价值9900万)转让给第三方,这一不正常的转让价格,让原告有理由相信孙祺对华领公司的认缴出资并未全部实际缴到位或者出资后有抽逃的情形,被告孙祺应对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涉诉并提出诉请如下:1.判令被告华领公司向原告披露(1)与原告资金投向产品关联的专户银行流水和底层协议;(2)可以反映该产品实际收益与亏损的银行流水;(3)2018年12月14日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关于华领公司之专项法律意见书》;(4)被告孙祺1亿注册资金进账后30日内资金去向的银行流水。2.判令被告华领公司向原告支付本金100万元;3.判令被告华领公司向原告支付截至2019年2月8日的剩余投资收益23,945.22元;4.判令被告华领公司原告赔偿2019年2月8日后至实际给付之日的损失,暂定1万元;5.判令被告孙祺对被告华领公司的上述债务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被告华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华领公司虽然注册在上海市崇明区,但是该公司在该注册地址无实际办公场所和办公人员。华领公司的实际经营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XXX号XXX楼。华领公司作为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协会公示的“办公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XXX号XXX楼”。根据原、被告签署的《华领定制8号银行承兑汇票分级私募基金合同》第二十六条争议的处理约定: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该合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概况部分披露了华领公司的办公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XXX号。该合同也明确了华领公司的联系地址也为上述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华领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XXX号XXX楼,本案应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故应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约定管辖的目的就是为了一旦发生纠纷时,合同当事人可以预见到管辖的法院。本案双方签订的《华领定制8号银行承兑汇票分级私募基金合同》第二十六条争议的处理约定: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同时,该合同第九条第(二)款私募基金管理人概况部分明确华领公司的办公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XXX号,可视为当事人合意以该披露地址确定管辖法院,该地址属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上海华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改华

书记员:田春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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