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蜜,上海驷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春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上海曼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孙琰,负责人。
被告: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吉庆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莹琰,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盛春霞、上海曼斯实业有限公司、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9年3月18日,原告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曼斯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曼斯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上海曼斯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张尹潇
书记员:夏敏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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