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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群与刘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侯,上海锶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晴,上海锶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心德,上海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娟,上海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群与被告刘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高桂庆

书记员:沈  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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