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侯,上海锶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晴,上海锶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心德,上海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娟,上海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群与被告刘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高桂庆
书记员:沈 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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