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小慈,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劼,上海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焦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焦某某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沙 莎
书记员:李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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