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翠萍,女,1961年4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侯,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卫国,男,1956年5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倪利民(系被告倪卫国之子),男,1981年1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家。
原告张翠萍与被告倪卫国、倪利民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原告张翠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翠萍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袁建平
书记员:王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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