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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上海味香情餐饮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利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甜甜,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味香情餐饮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肇恒阳。
  原告张某与被告上海味香情餐饮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张某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徐婷姿

书记员:黄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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