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张胜利,男,196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丽艳,黑龙江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铁力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铁力市铁力镇正阳大街175号。
负责人:李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黑龙江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优河,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琳,黑龙江龙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胜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铁力支公司(以下简称铁力人民财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优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2017)黑0781民初2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胜利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巩丽艳、上诉人铁力人民财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被上诉人王优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张胜利驾驶机动车在行驶时与王优河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王优河受伤。经铁力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胜利承担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对此,张胜利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张胜利承担30%的责任正确。铁力人民财险公司提出交警部门认定张胜利承担次要责任不正确,认为张胜利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应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承担12000.00元上诉请求,因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张胜利、铁力人民财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赵淑杰
审判员 盖国建
审判员 于晓星
书记员: 高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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