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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航军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航军,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阐峰,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负责人:苏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卫,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航军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张航军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航军撤回起诉。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航军负担。

审判员:王静波

书记员:陈  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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