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艳,女,196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雳,上海友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飞,男,198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被告:上海吉岩祥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伟。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负责人:马士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程瀚,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艳与被告李飞、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立案。后原告张艳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艳负担。
审判员:聂 平
书记员:顾丹蓓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