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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艳与徐品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艳,女,197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德清,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达,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品芳,女,196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张艳诉被告徐品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艳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艳负担。

审判员:李霞芳

书记员:金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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