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艳华、钱佳怡与钱民欣、张金星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艳华,女,198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钱佳怡,女,200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理人:张艳华(系原告钱佳怡母亲),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郁韶荣,上海荣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民欣,男,195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张金星,女,195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钱智青,男,198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张艳华、钱佳怡诉被告钱民欣、张金星、钱智青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之行为,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艳华、钱佳怡撤回起诉。

审判员:刘  明

书记员:张晓龙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