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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钱某某与钱某某、张金星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理人:张某某(系原告钱某某母亲),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郁韶荣,上海荣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张金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钱智青,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张某某、钱某某诉被告钱某某、张金星、钱智青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之行为,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钱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刘  明

书记员:张晓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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