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艳华,女,198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钱佳怡,女,200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理人:张艳华(系原告钱佳怡母亲),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郁韶荣,上海荣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民欣,男,195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张金星,女,195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钱智青,男,198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张艳华、钱佳怡诉被告钱民欣、张金星、钱智青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之行为,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艳华、钱佳怡撤回起诉。
审判员:刘 明
书记员:张晓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