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艳芳,女,1988年6月1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许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峰,上海嘉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礼祥,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
原告张艳芳与被告周礼祥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张艳芳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艳芳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徐燕菁
书记员:朱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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