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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周某祥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许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峰,上海嘉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某祥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徐燕菁

书记员:朱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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