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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尹建军等为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XX
尚素欣(肃宁县法律援助中心)
尹X甲
尹X乙

原告张XX,女,1925年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
委托代理人尚素欣,肃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尹X甲,男,48岁,汉族,农民,住肃宁县。
被告尹X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追加被告尹X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追加被告尹X丁,女,51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张XX诉被告尹X甲、尹X乙、追加被告尹X丙、尹X丁为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的委托代理人尚素欣、被告尹X乙、尹X丙到庭,被告尹X甲、尹X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张XX1925年出生,现已年近90岁,丧失劳动能力。原告有四个子女,长女尹X丁、长子尹X甲,次子尹X乙、三子尹X丙。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肃宁县梁村镇北白寺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且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每个子女轮养一个月,从长子开始,最后由女儿尹X丁赡养,医疗费报销后由四个子女均担,被告尹X甲主张每人轮养一周,从大姐尹X丁开始,本院认为以每个子女轮流赡养15天,从长女尹X丁开始,按长幼顺序依次轮养为宜。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故原告要求四个子女轮流赡养,并承担相应份额的医疗费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张XX由四被告每人赡养15天,从长女尹X丁开始按长幼顺序轮流赡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原告在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的医疗费由四被告平均分担。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四被告各承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张XX1925年出生,现已年近90岁,丧失劳动能力。原告有四个子女,长女尹X丁、长子尹X甲,次子尹X乙、三子尹X丙。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肃宁县梁村镇北白寺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且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每个子女轮养一个月,从长子开始,最后由女儿尹X丁赡养,医疗费报销后由四个子女均担,被告尹X甲主张每人轮养一周,从大姐尹X丁开始,本院认为以每个子女轮流赡养15天,从长女尹X丁开始,按长幼顺序依次轮养为宜。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故原告要求四个子女轮流赡养,并承担相应份额的医疗费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张XX由四被告每人赡养15天,从长女尹X丁开始按长幼顺序轮流赡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原告在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的医疗费由四被告平均分担。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四被告各承担25元。

审判长:田艳茹
审判员:徐亚利
审判员:毛晓慧

书记员:张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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