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艺韡,女,199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倩,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秋秋,女,199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张艺韡诉称,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关系;2.被告退还原告货款638,000元及利息(以638,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被告支付赔偿款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至8月,原告先后向被告购买了七个爱马仕包,并向被告支付了共计732,000元的货款,但被告只向原告交付了一只爱马仕包。为此,原告诉讼来院。
袁秋秋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户籍所在地虽然在上海市行知路XXX弄XXX号XXX室,但被告自2016年6月起就一直居住在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XXX室。要求将此案移送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虽然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在上海市行知路XXX弄XXX号XXX室,但被告近一年多来一直居住在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2799弄16单元1207室,故本案应以被告的经常居住地确定管辖,故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被告所提管辖异议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袁秋秋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谢连明
书记员:陆佳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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