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与邓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
张展宏(湖北晋梅律师事务所)
邓某
余建丽(湖北江弘律师事务所)

原告(反诉被告)张某,私营业主。
委托代理人张展宏,湖北晋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起诉,参加全部诉讼活动,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反诉原告)邓某,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余建丽,湖北江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加诉讼,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原告张某诉被告邓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2015年1月18日邓某提起反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张某的委托代理人张展宏,被告(反诉原告)邓某及委托代理人余建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张某与被告(反诉原告)邓某之间订立的租赁合同,已经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为无效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  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故原告张某要求被告邓某承担违约金50万元,因合同无效,关于违约的规定亦无效,原告此项诉请不予支持;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承担房屋占有使用费、空置费40万元的诉讼请求,因争议房屋未依法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允许出租,故反诉原告的此项诉请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之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对方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争议房屋已在邓某控制之下,另行招租给他人,张某不需要承担返还房屋之责任;对应邓某应返还张某交付的15万元租金。
本案中租赁合同无效是因为争议房屋未依法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导致合同无效,被告(反诉原告)邓某作为争议房屋出租人,应当知道争议房屋未依法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故其在合同无效原因中承担主要责任,本案中认定为70%责任;原告(反诉被告)张某在承租房屋时,也应当了解争议房屋是否有建设规划许可证,因此其应承担次要责任,本案中认定为30%责任。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失应按上述责任比例承担。
原告张某要求被告支付损失24万元(设计费用),因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收据)形式上不是合法规范票据,故原告张某此项诉请因证据不充足,本案中不予支持;原告张某诉请要求被告邓某承担21200元诉讼费损失,因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598号民事判决书中,已规定该笔款项由张某承担,故张某此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反诉原告邓某要求反诉被告张某承担损失232000元(改造费用207000元+5000元评估费+20000元罚款),反诉原告邓某虽提交了黄梅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所作出的价格鉴定书,但该证据只证明争议房屋装修改造的费用,并不能证明反诉原告所遭受的损失;反诉原告邓某所缴纳的20000元消防罚款是邓某为出租租赁物时,因不符合相关行政规定所支付的罚款,与反诉被告张某并无关联性。故反诉原告邓某此项诉请本案中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  、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邓某返还原告张某150000元。
上述应付款项,限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办理。
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邓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1300元,反诉受理费3650元,减半收取1825元,合计13125元,由原告张某、反诉原告邓某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张某与被告(反诉原告)邓某之间订立的租赁合同,已经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为无效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  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故原告张某要求被告邓某承担违约金50万元,因合同无效,关于违约的规定亦无效,原告此项诉请不予支持;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承担房屋占有使用费、空置费40万元的诉讼请求,因争议房屋未依法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允许出租,故反诉原告的此项诉请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之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对方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争议房屋已在邓某控制之下,另行招租给他人,张某不需要承担返还房屋之责任;对应邓某应返还张某交付的15万元租金。
本案中租赁合同无效是因为争议房屋未依法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导致合同无效,被告(反诉原告)邓某作为争议房屋出租人,应当知道争议房屋未依法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故其在合同无效原因中承担主要责任,本案中认定为70%责任;原告(反诉被告)张某在承租房屋时,也应当了解争议房屋是否有建设规划许可证,因此其应承担次要责任,本案中认定为30%责任。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失应按上述责任比例承担。
原告张某要求被告支付损失24万元(设计费用),因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收据)形式上不是合法规范票据,故原告张某此项诉请因证据不充足,本案中不予支持;原告张某诉请要求被告邓某承担21200元诉讼费损失,因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598号民事判决书中,已规定该笔款项由张某承担,故张某此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反诉原告邓某要求反诉被告张某承担损失232000元(改造费用207000元+5000元评估费+20000元罚款),反诉原告邓某虽提交了黄梅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所作出的价格鉴定书,但该证据只证明争议房屋装修改造的费用,并不能证明反诉原告所遭受的损失;反诉原告邓某所缴纳的20000元消防罚款是邓某为出租租赁物时,因不符合相关行政规定所支付的罚款,与反诉被告张某并无关联性。故反诉原告邓某此项诉请本案中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  、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邓某返还原告张某150000元。
上述应付款项,限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办理。
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邓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1300元,反诉受理费3650元,减半收取1825元,合计13125元,由原告张某、反诉原告邓某各半负担。

审判长:宛燕
审判员:汪贺江
审判员:黎利华

书记员:邓翘险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