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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芝文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陈龙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芝文,男,1962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所本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兵,上海市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龙龙,男,1987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本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张渝,总经理。
  原告张芝文与被告陈龙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张芝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芝文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朱伟明

书记员:蒋  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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