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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芬芬与谢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芬芬,女,198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超,上海市申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越峰,上海市申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欢,女,198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帅,四川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芬芬与被告谢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原告张芬芬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张芬芬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芬芬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芬芬负担。

审判员:董迪思

书记员:刘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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