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超,上海市申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越峰,上海市申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帅,四川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谢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董迪思
书记员:刘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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