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花妹。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伯明,上海市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惠斌。
原告张花妹诉被告陆惠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花妹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免缴。
审判员:夏建明
书记员:袁亚晴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