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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陆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伯明,上海市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某。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陆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免缴。  
  

审判员:夏建明

书记员:袁亚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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