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芳芳,女,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清市。
原告:何灵溢,女,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茅永涛,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鸿英,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家全居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唐昭明。
被告:杨广,男,197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
被告:唐红梅,女,1977年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
原告张芳芳、何灵溢与被告上海家全居餐饮有限公司、唐红梅、杨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原告张芳芳、何灵溢未按法院通知缴纳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芳芳、何灵溢撤诉处理。
审判员:陈向红
书记员:谯 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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