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芳菲,女,1983年4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裘振华,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汉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迪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军,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秀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燕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琴,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启荣,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芳菲与被告福建汉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秀驰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芳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张芳菲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芳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芳菲负担。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520元,由原告张芳菲负担。鉴定费人民币16,000元,由原告张芳菲负担。
审判员:祝 芬
书记员:蒋 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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