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苏娟,女,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冬(系原告女婿),男,199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傅敏杨,男,195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国琴,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苏娟诉被告傅敏杨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后原告张苏娟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苏娟撤诉。
审判员:杨丽萍
书记员:李轶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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