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若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清清,上海金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盛超。
被申请人:吕俊英。
申请人张若松与被申请人盛超、吕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若松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盛超、吕俊英价值人民币3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若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盛超、吕俊英价值人民币300,000元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 敏
书记员:曹丽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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