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茂芳,男,1964年8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戎兴旺,上海创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金英,女,196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恺,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茂芳与被告张金英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2019年5月14日,原告张茂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茂芳撤诉处理。
审判员:盛 洁
书记员:唐 诗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