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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潘军民,男,1974年7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玲,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茜,女,1982年2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琛,上海同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帅,上海同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潘军民与被告张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作出(2019)沪0117民初9018号民事裁定,据此对被申请人张茜名下的相关财产进行了财产保全。2019年7月9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张茜银行存款人民币382,000元或本案其他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姚洪涛

书记员:周昳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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