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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亿米粒子(上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傅家街XXX号北楼320室。
  法定代表人:孔海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宇艇,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茵,女,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霞,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亿米粒子(上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亿米粒子(上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亿米粒子(上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亿米粒子(上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0.5元,由原告亿米粒子(上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沈佩鸥

书记员:李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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