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李凤霞
张佑文(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第一关镇东关村村民委员会
梁静(河北九略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凤霞。
委托代理人张佑文,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第一关镇东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海关区古御新苑。
法定代表人王琪,职务,村长。
委托代理人梁静,河北九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第一关镇东关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起诉,于2014年8月4日中止诉讼,于2015年1月20日恢复审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审判员韩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在该空地上建造彩钢房进行出租经营,因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原告由此向被告主张赔偿上述建筑物的建设及经营损失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64元,减半收取4432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在该空地上建造彩钢房进行出租经营,因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原告由此向被告主张赔偿上述建筑物的建设及经营损失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64元,减半收取44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韩旭
书记员:张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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