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国英(母女关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镇生,上海市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国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何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玮,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市第三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协和路XXX号XXX号楼
法定代表人:苏菊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联,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晓妲,女。
原告张某与被告何国樑、周某某、何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于 超
书记员:张 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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