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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菊芳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安支公司、田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菊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张丹婷,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安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负责人宋晓东。
  原告张菊芳与被告田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菊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陆波静

书记员:顾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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