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徐尚义,男,1989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陕坝镇新建街泵站西一巷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云,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骥,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菲,男,1977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五四农场海城新村5区。
原告徐尚义诉被告张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作出(2019)沪0120民初7527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菲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财产。申请人徐尚义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保全的,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张菲银行存款或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慧
书记员:高 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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