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蓉,女,1976年11月11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明珠,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艺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韵。
被告:张韵,女,1984年10月3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庆,上海励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蓉诉被告上海艺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张韵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59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胡鹤飞
书记员:陈双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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