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行,绰号“行子”,男,1991年1月17日出生于河北省临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临城县。2017年5月18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
辩护人韩琳琳,山东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兵,男,1985年5月8日出生于河北省临城县,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河北省临城县。2017年5月18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7年8月23日被寿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涛,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公刑诉(2017)9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行、杨兵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步宪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行及其辩护人韩琳琳、被告人杨兵及其辩护人朱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份,被告人张行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以12000元的价格从刘泽文处购买现代瑞纳牌轿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6000元。被告人杨兵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帮助被告人张行从河南省信阳市开到河北省邢台市藏匿。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办案说明、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行、杨兵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仍予以购买,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兵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张行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主动退赃的辩护意见及被告人杨兵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保护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清)。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杨兵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清)。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董凤丽 人民陪审员 董祥丰 人民陪审员 李建华
书记员:胡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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