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
王亚球(黄某县法律援助中心)
倪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支公司
许晋军
张理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黄某县宏发运输有限公司
何劲松(湖北江弘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王亚球,黄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提出诉讼,提交证据,参加法庭调查,辩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上诉,代为领取标的款等特别授权。
被告倪某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支公司。
负责人刘卫兵,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晋军、张理。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黄某县宏发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宛茂雄,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劲松,湖北江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张某与被告倪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支公司、被告黄某县宏发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28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志标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倪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其他各当事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倪某某驾驶鄂J×××××大型普通客车沿同原告张某驾驶的行驶在非机动车道的电动车碰撞,致原告人伤车损,黄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2013)第13C306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倪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本院予以确认。因鄂J×××××大型普通客车挂靠被告黄某县宏发运输有限公司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故原告各项损失经本院核实确认后首先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超出部分亦由该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在商业险范围内代位赔偿,免赔部分由被告倪某某赔偿,被告黄某县宏发运输有限公司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此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要求按城镇居民标准予以赔偿是否支持,对此本院认为,原告虽然属农村户口,但其属在校高三学生,长期生活居住在城镇,故原告该项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05)民他字第25号《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在交通事故中伤亡应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精神,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及《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2013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原告张某的如下损失:住院治疗费39440.12元、护理费3084.19元(住院治疗32天×35179元/年)、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32天×50元/天)、营养费4500元(六个月×25元/天)、交通费500元(酌定)、伤残赔偿金133376元(20840/年×20年×32%)、精神抚慰金9000元,鉴定费800元,合计192300.31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20000.00元,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57200.25元[(192300.31元-120000.00元-鉴定费800元)×(1-20%免赔率)],合计177200.25元。由被告倪某某赔偿15100.06元[(192300.31元-120000.00元-鉴定费800元)×20%免赔率+鉴定费800元]、被告黄某县宏发运输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述各义务人应履行的义务,限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200元,由原告负担200元,由倪某某、被告黄某县宏发运输有限公司连带承担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限于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按二审法院核定数额交纳,邮政汇款至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并注明一审案号),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倪某某驾驶鄂J×××××大型普通客车沿同原告张某驾驶的行驶在非机动车道的电动车碰撞,致原告人伤车损,黄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2013)第13C306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倪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本院予以确认。因鄂J×××××大型普通客车挂靠被告黄某县宏发运输有限公司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故原告各项损失经本院核实确认后首先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超出部分亦由该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在商业险范围内代位赔偿,免赔部分由被告倪某某赔偿,被告黄某县宏发运输有限公司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此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要求按城镇居民标准予以赔偿是否支持,对此本院认为,原告虽然属农村户口,但其属在校高三学生,长期生活居住在城镇,故原告该项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05)民他字第25号《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在交通事故中伤亡应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精神,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及《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2013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原告张某的如下损失:住院治疗费39440.12元、护理费3084.19元(住院治疗32天×35179元/年)、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32天×50元/天)、营养费4500元(六个月×25元/天)、交通费500元(酌定)、伤残赔偿金133376元(20840/年×20年×32%)、精神抚慰金9000元,鉴定费800元,合计192300.31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20000.00元,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57200.25元[(192300.31元-120000.00元-鉴定费800元)×(1-20%免赔率)],合计177200.25元。由被告倪某某赔偿15100.06元[(192300.31元-120000.00元-鉴定费800元)×20%免赔率+鉴定费800元]、被告黄某县宏发运输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述各义务人应履行的义务,限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200元,由原告负担200元,由倪某某、被告黄某县宏发运输有限公司连带承担4000元。
审判长:陈志彪
书记员:蒋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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