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贤,男,1974年10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莎,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佳康,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袁青猛,男,1971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
申请人张贤与被申请人袁青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袁青猛的银行存款143,319.02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28,000元现金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袁青猛的银行存款143,319.02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惠星
书记员:刘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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