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贤豪。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元,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全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贤豪诉被告吴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原告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贤豪撤回起诉。
审判员:吴 青
书记员:沈旻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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