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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宇,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故案件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盛 庆
书记员:胡耀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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