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贵华,男,1977年4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宇,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孔金,男,1981年11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
原告张贵华与被告邹孔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邹孔金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且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唐 韵
书记员:李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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