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怡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晶,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振礼,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晶,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张某某、李某因与上诉人张怡芹、张振礼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8)冀0302民初2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争议房屋现登记在张怡芹名下,张某某主张房屋为共有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供证据;对证据的证明力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进行认定,并结合本案争议房屋的房款偿还、房屋出租管理、租金支配、证人证言等,按照证据优势原则,对双方是否存在分家的事实及本案争议房屋的权属事实进行认定。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8)冀0302民初24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张某某、李某因与上诉人张怡芹、张振礼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子明
审判员 贾晟途
审判员 李德权
书记员: 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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