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
委托代理人祝卫彬,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优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施某某。
被告施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本院受理原告张某诉被告上海优町食品有限公司、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张某诉被告上海优町食品有限公司、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朱玲芳
书记员:邢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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