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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赫与倍腾(上海)科技有限公司、杨惠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赫,女,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世伟,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晓希,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倍腾(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杨惠,董事长。
  被告:杨惠,女,1966年7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通化市,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范晓峰,男,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张鹏宇,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陈建英,年籍不祥。
  原告张赫与被告倍腾(上海)科技有限公司、杨惠、范晓峰、张鹏宇、陈建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
  
  
  
  
  

审判员:洪一帆

书记员:斯慧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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